ZT李银河:应改判南京换偶案副教授无罪。请校长Q妹一起来说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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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1: ZT李银河:应改判南京换偶案副教授无罪。请校长Q妹一起来说说 (3343 reads) 作者: 斜阳成碧来自: 北京 文章时间: 2010-5-22 周六, 04:3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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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斜阳成碧海归茶馆 发贴, 来自【海归网】 http://www.haiguinet.com

昨天一整天,采访电话一直没断,因南京换偶案宣判,马尧海被判三年半,这是近三十年来唯一的一起因换偶判罪的案例。

目前我国涉性的法律有两大类六项。两大类是按有无直接受害人来划分的:强奸、奸淫少女和侮辱妇女这三项罪名是有受害者的性犯罪;聚众淫乱、卖淫和淫秽品三项是无受害者的性犯罪。在我看来,我国有关性犯罪的法律中,有受害者的犯罪的法律条文问题较小,而无受害者的犯罪的条文问题较大。其中,数聚众淫乱罪问题最大。

文革结束后,遗留下来的严刑峻法经过清理删改,拨乱反正,基本上全都废止了。在1997年,新版刑法最终取消了反革命罪和流氓罪,使公民不会再因为一些自愿的没有伤害他人的言论和行为受到惩罚,大大改善了我国的人权状态,使公民的公共生活和私人生活比过去安全多了,不会动辄得咎,人们的公民权利意识也在提高。

聚众淫乱罪是文革遗留下来的最后的严刑峻法,它原本是流氓罪的一个组成部分,30年前,换偶案处置极为严厉,首犯死刑,从犯无期徒刑和15年徒刑。流氓罪惩罚的不仅是多人性行为,而且包括所有婚姻之外的性行为(典型案例是一女子与多位男性发生性关系从而获刑)。1997年取消流氓罪后,婚姻之外的性行为不再入罪,但是三人以上性行为仍需入罪,这就是聚众淫乱罪要惩罚的行为。

马尧海案充分暴露出聚众淫乱罪的荒谬与过时。公民出于自愿在隐私场所完全不伤害他人的私下行为,无论多么违反习俗,都不应当动用法律手段来加以管束和惩罚,这是现代社会的共识。在我们这个正在现代化道路上飞奔的国度,这个法律显得多么原始、落后和野蛮!中国现在已经不再是那个人人拖着大辫子的野蛮落后的国家啦!让我们共同努力,改变这最后的严刑峻法,割掉这根丑恶的辫子!

我们的目标是:第一,支持马尧海上诉改判无罪;第二,呼吁有关部门尽快研究取消聚众淫乱罪。

【背景】5月19日,南京秦淮区法院以聚众淫乱罪追究南京某大学副教授马尧海等22人刑责,马尧海获刑3年半。这是20年来中国首个因“聚众淫乱罪”而终获实刑的刑法案例。

2009年8月17日,秦淮公安分局在一家连锁酒店,抓获了五名参与“换偶”的活动者。随后,这五人又牵出了17人。在这个换偶网络中,53岁的大学副教授马尧海因是“换偶”组织者,被列为22个被告之首。

据多家媒体报道,马尧海等人的“换偶”活动均处于全封闭状态,全部成员皆属成年人,且自愿参加,也不涉及金钱交易。也就是说,马尧海的“换偶”活动系个人自主自愿的活动,并不关涉社会公共秩序。

根据《刑法》第301条规定,“聚众淫乱罪”是指“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,聚集男女多人集体进行淫乱的行为”。该罪的前身是1979年《刑法》规定的“流氓罪”。此次对马尧海等人的判决,即是根据《刑法》上述条款。

然而,关于聚众淫乱罪,目前既无立法解释,也无相应司法解释,也缺乏相应的判例。更重要的是,马尧海“换偶”事件是否防碍了社会公共秩序?依据《刑法》的强制力判处“换偶者”实体刑,是否干预了公民的私生活权利?

作者:斜阳成碧海归茶馆 发贴, 来自【海归网】 http://www.haiguinet.com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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